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文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文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