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 陳文生
蒲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許俊德 被告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於期日前七日提出計算扶養費依據之簡易生命表及 霍夫曼 係數表過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