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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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秀選任辯護人邱基峻律師
陳雅琴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楊儭華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