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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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花園婚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係受僱於其之攝影師,兩造並約定於被告任職期間所拍攝之照片,均以原告為著作人。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將系爭攝影著作上傳網路公開展示陳列,侵害原告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著作人格權,應負賠償責任,核屬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揆之前揭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