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凰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凰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8月確定,於民國
100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傅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8月、2年8月、7月、4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於100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