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文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文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9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079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7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24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28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5月1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6年3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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