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44號
原   告 丙 ○
      戊○○
      辛○○
            號
      子○○
            巷39
      甲○○
      庚○○
            52號
      癸○○
      己○○
      乙○○
      丁○○
被   告 南投縣名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壬○○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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