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三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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