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3行「13日」
應更正為「27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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