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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