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7號(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伍日起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乙○○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15日借提執行該案,同日並將被告先行移轉執行刑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月14日97年執子字第14500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乙○○既因執行他案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98年1月15日起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