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837號債權人 王英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羅惠如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究係增昇有限公司,亦或為債務人羅惠如、 黃奕豪 ?(據銷貨單、估價單所示,客戶名均載增昇有限公司)並提出得對債務人羅惠如、黃奕豪請求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
0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羅惠如、黃奕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增昇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且聲明增昇有限公司即債務人,然據銷貨單、估價單、對話紀錄所示,交易對象均為增昇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羅惠如、黃奕豪,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得對債務人羅惠如、黃奕豪請求之釋明文件。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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