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96號原告顯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人,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未遵期繳納裁判費,仍應依同法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