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佰
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