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
雄簡字第87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為新臺幣5,400元
,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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