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9歲民
被   告 乙○○ 46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未經許可入出境,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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