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貳仟叁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叁佰捌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原
告僅繳納貳仟叁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