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6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