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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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曾麗霖
被 告 寶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查被告寶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3年04
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33467221號函廢止,原告應查報被告公
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