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8號
原 告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 律師
被 告 達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永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達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提出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查上開合約第17條約定「如因
本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甲方公司所屬之地方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見本106年度司促
字第8014號卷第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