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9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潘世杰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複代理人 林香均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周子惟 訴訟代理人 蔡陵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