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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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潘世杰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香均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周子惟
訴訟代理人  蔡陵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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