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唐進成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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