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唐進成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唐進成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