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0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1.07│98.04.3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46號│第102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05號│98年度基簡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5.13│98.07.1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05號│98年度基簡字第883號││判決├────┼──────────┼──────────┤││判決│98.06.15│98.08.2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03號│2653號│└────────┴──────────┴──────────┘┌────────┬──────────┬──────────┐│編號│3│4│├────────┼──────────┼──────────┤│罪名│詐欺│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4.08│98.02.26│├────────┼──────────┼──────────┤││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偵查(自訴)機關│3826號、98年偵字第22│5045號││年度案號│59號、98年度偵緝字第││││20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495號│98年度訴字第12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15│99.02.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495號│98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決├────┼──────────┼──────────┤││判決│98.11.16│99.03.29│││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3號│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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