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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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7月27日│98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190號│字第12671號│偵字第5701號│├───┬────┼────────┼────────┼────────┤││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830│98年度審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3264││││號│21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25日│99年2月5日│├───┼────┼────────┼────────┼────────┤││法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830│98年度審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3264││││號│219號│號││├────┼────────┼────────┼────────┤││判決│99年1月4日│99年1月28日│99年3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91號、99年│助字第145號、99│助字第193號、99│││度執更助字第56號│年度執更助字第56│年度執更助字第56│││(與編號2、3所│號(與編號1、3所│號(與編號1、2│││示之刑,曾經臺灣│示之刑,曾經臺灣│所示之刑,曾經臺│││板橋地方法院以99│板橋地方法院以99│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年度聲字第2213號│年度聲字第2213號│99年度聲字第2213│││裁定應執行有期徒│裁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7月)│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64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99年7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