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壹頁第壹行所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快」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應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原裁定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茲原判決第1頁第1行雖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誤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職權更正如主文之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