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82號再審原告 陳景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柯致瑋 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9,3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