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並執行羈押,至102年12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