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許乾 義複代理人 胡伯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89年度繼字第105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賴雲添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經准予備查在案(89年度繼字第105號)。茲因被繼承人對聲請人之債務尚未清償,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之情形,並抄錄、影印相關書類資料,以決定是否向其繼承人主張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6年5月1日苗院美家字第012569號函文、89年9月28日苗院興94執地3298字第42691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賴雲添之除戶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