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偵字第16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大門門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
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