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40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9年1月12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街○○
○巷○○號4樓之4之房屋,依約被告自民國97年11月起應按
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被告雖已於98年10月
10日遷離,惟仍積欠原告98年2月至同年9月之租金,以被
告所給付之押租金10,000元抵銷部分租金債務後,被告尚積
欠原告98年4月至9月之租金計30,00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