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000 0000.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等影本各1份
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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