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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