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