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6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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