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詳如附表所載),業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7月1日刪除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郭南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