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3號原告新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風車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