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