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李子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97,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