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2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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