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籌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41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甲○○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41號給付委任報籌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