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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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燊懇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賴玉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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