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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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七二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兼右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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