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七八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佰肆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