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邱世璋 被告 陳威 至
京典衛浴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杜俊宏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 陳威至 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