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一三五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洪慶隆 相對人 孫韶憶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