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5號原告 汪岱嘉 即安旺視聽餐飲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地址似有誤(應為: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樓、13樓)、㈡被告代表人之住所(應為:住同被告址)、㈢起訴之聲明(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中關於罰鍰新臺幣12萬元部分均撤銷)、㈣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似為對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及102年5月24日北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不服,如是則應載明對上開案號不服。)。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各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