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貴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楊秀琴 訴訟代理人 徐素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貴嶼企業有│國泰世華商│100年6月7日│70,000元│CN0000000│無│││限公司李│業銀行板橋│││││││楊秀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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