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97號上訴人 王江幸子 上列當事人與 林雪桃 等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萬5,23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萬1,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親屬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靜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