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157號上訴人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
張復鈞 律師被上訴人巨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