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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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伍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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