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九七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除被告住所應更正為同號一○樓之二外,其餘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所生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科表二份
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